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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限迁接力--甘肃酒泉取消限迁

时间: 2016-6-13      来源: 酒泉环保局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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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甘肃省酒泉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二手车转入相关事项的通告》。


具体内容如下: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要求,我市将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就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在我市办理迁入手续。自2016年6月1日起,外地转入酒泉市的机动车须符合国家在用车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在用车排放标准的在用车,不予转入登记注册。同时对尾气检测不达标的机动车,一律不予核发定期检验合格证。禁止黄标车和环检不合格车辆转入,对外地转入的机动车,经检测达到在用车排放标准限值的,车辆管理部门凭机动车排放检测报告登记注册。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应当符合国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中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标准中车载自动诊断系统(OBD)NOx监测和OBD实际监测频率(IUPR)的相关要求;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执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Ⅴ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不符合国Ⅴ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酒泉市停止销售并不予登记注册。

三、自2017年7月1日起,凡在我市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不符合国Ⅴ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酒泉市停止销售并不予登记注册。

四、凡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的新登记注册机动车,应在取得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同时,在全市范围内任一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免费申领环保合格标志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粘贴;在用机动车应根据检验周期按时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公安交警部门将加大巡查路检力度,对不按规定进行检验和粘贴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进行严厉查处。

六、新车达标车型排放标准可通过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酒泉市环境保护局

                                    酒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酒泉市公安局


目前地方政府还未对国务院办公厅13号文件进行落实的,就是地方保护主义思维下对《意见》的无视,如此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经济,造成行业发展的停滞不前,限迁地方政府难辞其咎!目前还有更多的城市尚未出台任何具体政策,仍在保持“观望”,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代表行业强烈呼吁:限迁地方政府应尊重市场,在二手车“限迁”问题上严格落实解禁要求,让国家政策不打折扣,让市场活力得以释放,为二手车市场营造自由流通的市场环境。并呼吁上级主管部门对未按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13号文件的地区尽快追究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