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

一周要闻回顾 行业政策(2022年4月18日-4月24日)

时间: 2022-04-25 09:30      来源:
责任编辑:汽车市场研究分会
  •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42批)公示

  • 关于召开汽车软件在线升级备案宣贯会的通知

  • 关于开展2022年度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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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42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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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公布《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42批)公示》。

公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1094-2016)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JT/T1178.1-2018)落实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18)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要求,现对通过技术审查的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见附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列入附件《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42批公示)》的公示车型共2850款。其中,客车公示车型29款;乘用车公示车型(多用途乘用车)18款;载货汽车公示车型2052款;牵引车辆公示车型243款;挂车公示车型508款。


(来源: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关于召开汽车软件在线升级备案宣贯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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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召开汽车软件在线升级备案宣贯会的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工信部通装〔2021〕103号),进一步规范汽车软件在线升级,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发布了《关于开展汽车软件在线升级备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拟于2022年4月27日以视频会议方式召开《通知》宣贯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22年4月27日14:00-15:30,具体视频会议参会方式另行通知。


二、会议议程


(一)《通知》编制背景、主要要求及实施重点介绍;

(二)《通知》解读;

(三)汽车软件在线升级备案系统功能介绍及问题解答。


三、参会单位


有关汽车整车生产企业。


四、其他事项


请各单位于2022年4月22日前,将参会报名表以邮件形式发送至会议联系人。各单位对汽车软件在线升级备案系统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注册登录汽车软件在线升级备案系统(https://ota.miit-eidc.org.cn)提交,宣贯会上将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关于开展2022年度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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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相关部署,发挥标准支撑引领作用,推动制造业企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联合开展2022年度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申报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优先试点已发布、研制中的国家标准,配套应用相关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形成一批推动智能制造有效实施应用的“标准群”。详见《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实施方案》。


二、申报条件


试点申报主体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包括制造业企业,或制造业企业牵头联合上下游企业、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科研院所等组成的联合体。

(二)申报主体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

(三)申报主体应当具备推进标准应用试点建设的专职标准化团队或人员,具有实施标准应用的基础设施。

(四)申报主体已开展相关智能制造标准(包括国家、行业、地方、团体、企业等标准)应用工作,取得初步效果。

(五)申报主体愿意主动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和宣传总结,积极推广标准应用经验。

(六)申报主体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特大环境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主体可参照《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申报书》编写申报材料,应当重点突出、言简意赅、逻辑严密,能从标准应用实践方法、实践成效等方面提供借鉴,引导创新,具有较强的可读性,可配图说明。

(二)标准应用试点的标准范围参见《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1版)》,其中重点试点标准参见《智能制造重点国家标准清单》。

(三)每个企业只可单独或者联合申报一个项目,申报主体对企业资质、项目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牵头,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申报项目的推荐工作,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项目推荐汇总表》行文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并将加盖地方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有效公章的《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申报书》《项目推荐汇总表》(纸质材料一式四份,电子材料刻录光盘)邮寄至应用试点工作支撑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项目不超过10个,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项目不超过5个。

(六)推荐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优先推荐标准化工作基础条件好、标准应用成效强的项目,并充分考虑行业覆盖面。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