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

一周要闻回顾 行业政策(2021年10月11日-10月17日)

时间: 2021-10-18 17:16      来源:
责任编辑:汽车市场研究分会
  • 关于2016-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终审和2019-2020年度补助资金预拨审核情况的公示

  • 关于2021年度双积分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49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二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服务区货车停放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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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终审和2019-2020年度补助资金预拨审核情况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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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布《关于2016-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终审和2019-2020年度补助资金预拨审核情况的公示》。

公示称,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开展2016-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的通知》(财办建〔2021〕40号)等文件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清算中心开展了2016-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和2019-2020年度补助资金预拨审核工作。现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将意见反馈至装备工业一司。

公示时间:2021年10月11日至10月17日。

2016-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终审和2019-2020年度补助资金预拨审核情况,详见原文附件1至附件4。

(来源:工信部装备工业一司)

关于2021年度双积分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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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2021年度双积分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称,GB 19578—2021《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T 19233—2020《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GB/T 18386.1—2021《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型汽车》、GB/T 19753—2021《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GB/T 32694—2021《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等标准已发布,为做好标准实施与积分管理的有效衔接,经请示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同意,现将2021年度积分核算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传统能源乘用车


传统能源乘用车采用WLTC工况确定车型燃料消耗量,企业可按照GB/T 19233—2020(普通混合动力按照GB/T 19753—2021)进行检验或按照标准要求利用国六排放检验测试数据确定,并自行填报数值。国产车应按照装备中心〔2021〕132号文件要求,在《公告》系统中填报“WLTC燃料消耗量”或“WLTC燃料消耗量核算值”数值;进口车应在积分管理平台中填报相应参数值。填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二、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采用WLTC工况确定车型燃料消耗量、电能消耗量及纯电续驶里程。国产车应按照装备中心〔2021〕132号文件要求,在《公告》系统中填报“WLTC燃料消耗量”(或“WLTC燃料消耗量核算值”)“WLTC燃料消耗量(CS)”“WLTC电量消耗量(CD)”“WLTC续驶里程”等数值;进口车应在积分管理平台中,填写相应参数值。填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2021年10月1日前获得型式批准或进口并且满足GB/T 32694—2016要求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在2023年1月1日之前可以获得1.6分的标准车型积分,具体积分倍数按照《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要求执行。

三、纯电动乘用车


纯电动乘用车可选择按NEDC工况或CLTC工况确定车型电能消耗量和续驶里程。选择NEDC工况的,应按照GB/T 18386-2017进行试验;选择CLTC工况的,应按照GB/T 18386.1-2021进行试验。国产车应在《公告》系统中对应填报“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电动汽车续驶里程(工况法)”数值或“CLTC能量消耗量”、“CLTC续驶里程”“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等数值;进口车在积分管理平台中依据选择工况填写相应参数值。填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来源: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49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二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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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布“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49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二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公示称,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的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49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二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或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意见。

申报本批《公告》新产品的汽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共计739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612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27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2832个,其中汽车产品2547个、摩托车产品285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140户企业的330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08户企业273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9户企业12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23户企业45个型号。

申报本批《公告》变更扩展的汽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共计703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613户、摩托车生产企业88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2户。以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共计5603个,其中汽车产品5429个、摩托车产品164个、三轮汽车产品10个。

(来源:工信部装备工业一司)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服务区货车停放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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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10月13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服务区货车停放服务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针对性提升公路服务区货车停放服务水平,加快解决货车司机的“急难愁盼”问题,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服务区货车停放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挖掘潜力,加强货车停车位供给


(一)科学调整车位比例。指导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公路流量和车型结构,科学调整客、货车位占比;货车流量大的服务区,要适当增加货车停车位数量,增强服务能力。夜间货车流量大的服务区,可将客车位临时调整为普通货车位。鼓励具备条件的服务区,探索建设小客车立体停车位,腾出占地空间,保障货车位用地需求。

(二)加强停车位改扩建。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适当增加公路服务区用地面积,减少绿化面积,扩大停车场地,重点用于货车停车位建设,缓解“停车难”问题。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按照相关部门规划,探索建设专用停车场,服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放。

二、加强引导服务,提升货车停放效率


(三)加强危货车辆停放引导。指导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优化公共场区布局,合理设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临时停放专用车位,与综合服务楼、能源补给站、普通客货停车位等保持安全距离。完善标识标线,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放引导和安全提示,提高车位利用效率。

(四)加强车位信息发布服务。指导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加快推进服务区信息化建设,实时统计空闲车位数量,通过公路沿线可变情报板、导航软件、交通广播等渠道及时发布,统筹相邻服务区停车资源,引导货车合理分流。对因车位已满无法停放以及长时间停放后需尽快驶离的车辆,要耐心细致说明情况,争取货车司机理解和支持。


三、密切沟通配合,营造安全停车环境


(五)加强停车监控服务。指导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完善停车场区、能源补给区、车辆维修区照明和视频监控设施,做到全覆盖、无盲点、监控设施图像清晰可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视频保存工作。加快推动服务区公共场区视频资源部省联网,2021年底前全部纳入部省两级视频监测与应急处置调度范围。鼓励布设具有预警功能的宽动态高清摄像机,为打击偷油、偷货等违法行为提供有力支撑。

(六)加强停车区巡逻巡查。指导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科学调配保安人员,加大夜间巡逻巡查频次,发现偷油、偷货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部门。加强保安人员自身安全防护,配备必要的通信和防护装备。鼓励有条件的服务区与货运企业开展市场化合作,探索建设封闭式货车专用停车场,进一步提升停车服务质量。

(七)严厉打击涉车偷盗行为。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将在公路服务区偷盗货车油料、货物等行为纳入交通运输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整治范围,重拳出击,坚决打击。指导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加强专项整治政策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及时举报或提供问题线索。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对接,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服务区邀请公安部门设置警务站点,进一步提升便民服务质量。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公路服务区货车停放服务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工作推进过程中要主动听取货车司机的意见建议,了解货车司机实际需求和使用效果评价,确保取得实效,切实增强货车司机的获得感。

(来源:交通运输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