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

一周要闻回顾 行业政策(2021年7月5日-7月11日)

时间: 2021-07-13 09:37      来源:
责任编辑:汽车市场研究分会

关于报送2021年上半年检验检测机构工作自查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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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发布关于报送2021年上半年检验检测机构工作自查报告的通知。


按照“2020年车辆产品检验机构工作会议”上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告》检验检测管理的工作部署,现就各机构报送2021年度上半年《公告》检验检测工作自查报告通知如下:


一、机构范围

承担《公告》检验检测工作的整车检验机构。


二、报告内容


检验机构应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告>检验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装备中心〔2020〕351号)及其附件要求,围绕机构开展的《公告》检验检测工作进行自查。


三、报送要求


请各机构于2021年7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含电子版)报送装备中心。


联系人:王佳良 ,联系电话68200296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27号院8号楼

四、其他要求

各机构要结合本机构承担的《公告》检验检测任务,查找问题,积极改进,不断提升《公告》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各检验机构应建立《公告 》检验工作自查常态化机制,并于每年7月及12月底之前完成自查报告的报送。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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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银保监会、国家林草局、国家邮政局、供销合作总社:


《“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重点任务、重点工程与行动、政策保障的主要内容中与汽车行业相关的有:


三、重点任务


(二)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资源循环型社会。


2.提升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水平。实施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废旧轮胎、废旧手机、废旧动力电池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规范管理,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促进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报废船舶、废铅蓄电池等拆解利用企业规范管理和环境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整治力度,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3.规范发展二手商品市场。完善二手商品流通法规,建立完善车辆、家电、手机等二手商品鉴定、评估、分级等标准,规范二手商品流通秩序和交易行为。

4.促进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文办设备等再制造水平,推动盾构机、航空发动机、工业机器人等新兴领域再制造产业发展,推广应用无损检测、增材制造、柔性加工等再制造共性关键技术。培育专业化再制造旧件回收企业。支持建设再制造产品交易平台。鼓励企业在售后服务体系中应用再制造产品并履行告知义务。推动再制造技术与装备数字化转型结合,为大型机电装备提供定制化再制造服务。

四、重点工程与行动

(一)城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工程。

统筹规划建设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基地,推进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报废机动车、退役光伏组件和风电机组叶片、废旧家电、废旧电池、废旧轮胎、废旧木制品、废旧纺织品、废塑料、废纸、废玻璃、厨余垃圾等城市废弃物分类利用和集中处置,引导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项目集聚发展。


(八)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推进行动。

研究制定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方案,构建涵盖汽车生产企业、经销商、维修企业、回收拆解企业等的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信息交互系统,加强汽车生产、进口、销售、登记、维修、二手车交易、报废、关键零部件流向等信息互联互通和交互共享。建立认证配件、再制造件、回用外观件的标识制度和信息查询体系。开展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选择部分地区率先开展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试点,条件成熟后向全国推广。


(十一)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行动。

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管理平台建设,完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体系。推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企业通过自建、共建、授权等方式,建设规范化回收服务网点。推进动力电池规范化梯次利用,提高余能检测、残值评估、重组利用、安全管理等技术水平。加强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与梯次利用成套化先进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完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标准体系。培育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骨干企业,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产业发展。


五、政策保障

(四)强化行业监管。

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池回收利用企业的规范化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改装拼装、拆解处理等行为,加大查处和惩罚力度。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环境监管。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度第2批特别公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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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关于公布第33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094—2016)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178.1—2018)落实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2018)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第33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现予以发布。


同时,根据上述文件及相关标准规定,2125个车型因不符合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予以撤销。


列入《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33批)》的达标车型共3242款。其中,客车达标车型83款;乘用车达标车型(多用途乘用车)8款;载货汽车达标车型1788款;牵引车辆达标车型287款;挂车达标车型1076款。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