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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为商用车、三农领域提供租赁服务

时间: 2021-01-07 09:19      来源:
责任编辑:政府网



2020年12月31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支持商用车终端金融经销商担保模式的建议的答复,以及关于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提案答复

其中提到,关于通过各方积极协调,努力建立符合我国商用车行业的金融管理秩序,促进形成国际竞争新优势,做大做强我国商用车行业的建议:

一是完善信贷支持政策,支持合理扩大汽车消费。

二是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扩大汽车产业资金来源。

三是丰富商用车融资供给服务。


后一个提案答复提到

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发挥融资租赁特色优势,探索业务模式创新,通过与农机设备制造商合作开展厂商租赁等,拓宽融资租赁服务覆盖面,推动“三农”融资租赁业务健康发展。

2020年,银保监会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合规对接农机、支持农企、服务农户,通过提供多元化、差异化、专业化的融资租赁服务和产品,持续优化薄弱环节金融服务,补充增加农村金融供给,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样化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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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283号建议的答复


徐留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商用车终端金融经销商担保模式的建议收悉。经商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乘用车(消费类)与商用车的本质区别,支持商用车终端金融经销商担保模式的建议
根据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的要求,以及《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规定,银保监会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对汽车经销商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行为予以禁止,旨在规范融资担保行为,及时有效识别和化解风险,杜绝汽车经销商挪用客户保证金、侵害客户利益等情况,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我们认为商用车涉及的领域广,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对保就业也有重要意义。就商用车经销商担保模式而言,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展经营性质融资担保业务的商用车经销商,违反了法规规定,将依法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确有需要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相关业务。下一步,我们将加强监管指导,督促依法合规开展商用车融资担保业务,促进商用车产业健康发展。
二、关于通过各方积极协调,努力建立符合我国商用车行业的金融管理秩序,促进形成国际竞争新优势,做大做强我国商用车行业的建议
我们高度重视包括商用车在内的汽车产业发展,不断完善汽车金融服务体系,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加大金融产品创新,积极支持拓宽汽车产业资金来源,扩大汽车消费。
一是完善信贷支持政策,支持合理扩大汽车消费。2017年发布《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调高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上限,支持扩大汽车消费。为应对疫情影响,2020年4月,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等金融业务,通过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加大对汽车个人消费信贷支持力度,持续释放汽车消费潜力。截至2020年6月末,金融机构汽车消费贷款余额11133亿元,同比增长3.9%。
二是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扩大汽车产业资金来源。积极支持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汽车金融公司金融债券、汽车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发行,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流向汽车产业。截至2020年6月末,银行间债券市场共发行164只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共6544亿元,汽车金融公司金融债券43笔共928亿元。
三是丰富商用车融资供给服务。目前,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符合条件的汽车行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均可以提供商用车贷款或融资租赁服务。上述机构根据商用车销售特点及差异化需求,研发创新金融产品,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拓展了轻卡、中重卡、特种车、工程机械车及客车等多类型商用车贷款或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商用车产业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鼓励金融机构结合商用车发展特点,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扩大资金来源,支持商用车产业和消费发展。
感谢您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
010-66278724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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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629号(财税金融类182号)

提案的答复

宋璇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提案收悉。我会赞同您关于农村金融的意见和建议。经商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现初步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顶层设计,健全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议

近年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持续推进农村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明确定位、建设专业化体制机制、强化产品服务创新、健全信用信息体系、完善监管货币财税政策等角度发力,围绕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农村基础设施等融资难点痛点问题,推出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三农”领域。截至2020年6月末,涉农贷款余额达到37.83万亿元,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增长79%。 

(一)提升机构供给能力。经多年监管引导和市场实践,我国形成了广覆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其中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是服务县域、支农支小的主力军,从规模上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三农”信贷投放占全国三分之一,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分别约占15%、11%和3%。银保监会在充分尊重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上,持续推动基础金融服务基本全覆盖,目前乡镇金融机构覆盖率97.8%,村级基础金融服务覆盖率达到99.2%,基本实现了“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

(二)加强“三农”专业化机制建设。银保监会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建立“三农”事业部、普惠金融事业部“五个专门”经营机制,在人员配备、经济资本配置、资金内部转移定价、费用安排、考核激励予以政策倾斜,形成专业化“三农”服务机制,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和农业保险保障力度。

(三)强化监管政策引领。加强监管考核引导,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涉农和普惠型涉农信贷计划,提出涉农贷款和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量和增速目标,制定资金外流严重县的县域存贷比提升计划。加快推进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常态化机制建设,继续延续农户小额贷款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积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完善涉农和扶贫尽职免责制度,合理界定尽职认定标准和免责情形,提高涉农贷款不良容忍度,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涉农信贷投放积极性。

(四)推动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近年来,银保监会持续推动银行加大贴近农村金融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先后印发了一系列政策文件,督促银行合理下放区域性金融产品创新权限和信贷审批权限。如农业银行“三农”专属产品达到200多项,县域中长期贷款达到3万亿元,“惠农E贷”授信户达到182万户,贷款余额达到2056亿元工商银行、光大银行将农业供应链金融作为有力抓手,人保农险产品超过3200个,人寿涉农产品达到1700多个。

(五)着重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质效。

银保监会历来重视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一是连续多年印发政策文件,突出强调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二是与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共同研究,推动银行开发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专属金融产品,拟在利率、期限、担保方式上给予特别安排,力争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应贷尽贷”。三是会同农业农村部研究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的信息共享,推动涉农信用信息整合,降低贷前信息收集和审核成本,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质效。

二、关于支持新型金融机构下乡入村的建议

近年来,银保监会加强监管政策倾斜,鼓励支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下乡入村

一是经国务院同意,2018年,银保监会开展“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点,通过在多个邻近县中选择一个县设立村镇银行总部、在邻近县设立支行的形式,推动解决村镇银行有效金融服务和商业可持续问题。首批15个省份“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点可覆盖43个村镇银行空白县(市、旗)。截至2020年6月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1640家,覆盖31个省份1306个市,其中1079家在中西部地区。

二是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监管规制,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推动完善支农支小业务有关政策措施,引导加大对“三农”等普惠金融薄弱领域的融资支持力度。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总体保持平稳运营,机构减量增质态势明显,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水平不断提升。 

三是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发挥融资租赁特色优势,探索业务模式创新,通过与农机设备制造商合作开展厂商租赁等,拓宽融资租赁服务覆盖面,推动“三农”融资租赁业务健康发展。截至2020年5月末,金融租赁公司投向“三农”领域业务余额507.71亿元,为拓宽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支持“三农”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升级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是2020年,银保监会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合规对接农机、支持农企、服务农户,通过提供多元化、差异化、专业化的融资租赁服务和产品,持续优化薄弱环节金融服务,补充增加农村金融供给,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样化资金需求。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鼓励和引导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三农”领域支持力度,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三、关于鼓励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开展资金互助合作的建议

近年来,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工作部署,银保监会积极探索发展符合“三农”特点的农村合作金融: 

一是2014年,原银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山东省、河北省玉田县、安徽省金寨县、湖南省沅陵县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试点合作社遵循“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等原则开展信用合作业务,因社制宜、探索实践,推进业务模式创新,健全体制机制,防范金融风险,取得较好成效。与此同时,针对试点过程中存在效果不明显、地区发展不平衡以及试点范围外农村信用合作业务违法违规风险凸显等问题,银保监会与相关部门研究决定暂缓扩大试点范围,继续积极探索,待试点成熟后再研究立法和推广事宜。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督促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边界,统筹加强对以各类形式开展的农村信用合作业务的监管。

二是截至2020年3月末,全国累计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49家,其中,已有8家因不同原因先后依法解散。现存41家农村资金互助社资产总额42.5亿元、贷款总额25.5亿元、负债总额37.7亿元、存款总额36.4亿元、平均资本充足率21.8%、不良贷款率3.3%、拨备覆盖率170.2%。下一步,银保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对经批准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督促引导其坚守定位、规范发展,不断增强为当地提供基础金融服务的能力。

四、关于加大农业保险机制改革力度,完善农业保险机制的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发展,2019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新时代农业保险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银保监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按照会党委部署,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扎实有效措施,推进农业保险加快高质量发展。

自2007年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以来,我国农业保险规模快速增长,覆盖面明显提高,功能作用显著发挥。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规模稳居亚洲第一、世界第二,全国共有27家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有近40万个基层服务网点、50万基层工作人员。2007年至2019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51.8亿元增长到672.48亿元,提供风险保障从1126亿元增长到3.8万亿元;服务农户从4981万户次增长到1.91亿户次。2019年,农业保险为1.91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向4918.25万户次农户支付赔款560.2亿元,承保和理赔户次均居全球第一。今年1-5月,已向1276.67万户次农户支付赔款194.29亿元。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全国产粮大县农业大灾保险全覆盖,推进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在总结评估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推动农业保险向“保价格、保收入”转变。协同中央财政加大农险保费“以奖代补”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稳步开展指数保险、区域产量保险和涉农保险,探索开展一揽子综合险,开发更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障需求的农险产品,推动农险服务向农业产业链上下游延伸。

感谢您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  010-66278706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