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

一周要闻回顾 行业政策(2020年7月13日-7月19日)

时间: 2020-07-20 17:12      来源:
责任编辑:汽车市场研究分会(乘联会)


  • 关于开展2019年度乘用车企业“双积分”交易与负积分抵偿工作的通知    

  • 关于公布第22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 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

  • 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关于开展2019年度乘用车企业“双积分”交易与负积分抵偿工作的通知

image.png

7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开展2019年度乘用车企业“双积分”交易与负积分抵偿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2020年6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31号),公布了2019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

按照《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积分办法》)的规定,即日起,企业可通过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汽车积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积分管理平台”)开展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转/受让、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负积分抵偿报告提交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分管理平台地址


http://cafcnev.miit-eidc.org.cn


二、积分管理平台登录


1、已开通积分管理平台交易功能的企业,请直接使用交易账号登录平台。

2、尚未开通积分管理平台交易功能的企业,请在平台首页进行注册,按要求提交相关信息和资料,经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审查通过后,通过获取的交易账号和密码登录平台。


三、积分交易相关要求


1、考虑疫情对行业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影响,2019年度积分交易抵偿工作延长两个月,交易平台集中交易时间延长至2020年10月31日。

2、各有关企业应按照《积分办法》的要求,并结合《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平台使用协议》(附件1)《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平台使用规范指引》(以下简称《使用规范指引》开展有关工作。

3、2019年度产生负积分的企业,应当在2020年10月31日前通过积分管理平台提交负积分抵偿报告(须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交易备案协议(须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未发生交易的企业可不提交),并将纸质原件邮寄(建议EMS邮寄)至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四、积分交易审核


受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委托,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将根据《使用规范指引》,对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转/受让、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抵偿报告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装备工业一司。企业可通过积分交易平台实时查询交易状态及审核结果等信息。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关于公布第22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image.png
7月1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公布第22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094—2016)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178.1—2018)落实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2018)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第22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现予以发布。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22批)》中达标车型共有2026款。其中,客车达标车型125款、乘用车达标车型(多用途乘用车)6款、载货汽车达标车型1627款、牵引车辆达标车型351款、挂车达标车型47款。(来源:交通运输部)

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

image.png
7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

通知称,为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引导农村居民出行方式升级,助力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绿色、智能、安全——一步跨入“新”时代,助力乡村振兴战略


二、活动时间


2020年7月-2020年12月


三、组织形式


(一)本次活动委托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组织实施,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各地)做好配合工作。

(二)安排1场启动活动(山东省青岛市,时间拟于7月下旬)、4场专场活动(分别位于海南省海口市、云南省昆明市、四川省成都市、山西省太原市,时间从8月下旬至9月下旬)、系列企业活动。

(三)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发布本地区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等有关政策,参与汽车企业(名单见附件)发布活动车型和优惠措施。

(四)通过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宣传平台、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自有及联动媒体宣传平台、各车企传播渠道等开展活动宣传报道。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各项活动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同时,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节俭办活动。

(二)做好安全保障。各地要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加强安全防护,严防事故发生。要制定工作方案、安全方案和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任务落实到位。

(三)注重舆论引导。各地要运用新闻媒体、微博微信、广播电视等渠道,重点宣传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安全以及使用成本低、驾乘体验好、维护保养方便、配置选择丰富等优势,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参与活动汽车企业及车型》有: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汽新能源EC3)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欧拉R1和欧拉IQ)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宝骏E100、E200;宏光迷你EV)


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长安奔奔E-star)


奇瑞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奇瑞EQ1)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淮IEV6E)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比亚迪元、E1、E2、E3)


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新能源EX1)


一汽奔腾轿车有限公司(奔腾E01)


浙江合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哪吒N01)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

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image.png
7月16日,财政部网站公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公告称,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就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专用设备或者器具,不以载运人员或者货物为主要目的,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的车辆。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有关列入《目录》车辆的技术要求、《目录》的编列与管理等事项,由税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规定。

三、列入《目录》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将“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人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给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四、申请人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对因提供虚假信息等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五、从事《目录》管理、免税标识审核和办理免税手续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